马来西亚劳工法令:不是加班都有OT!一文看懂OT到底怎么算!
上班族怎么可以不知道大马劳工法令对员工薪水计算和加班费都有明确规定,所以不管你是雇主还是员工,还是需要把这些相关条例搞清楚,这样才能保障自身的权益。可需要注意的是,目前的1955年劳工法令只适用于马来西亚半岛(西马),而不适用于东马(沙巴及砂拉越)。
薪水计算、支付
普通工资(Basic Salary)就是正常工作时间内应得的工资,但不包括休息日或公共假期的加班费。根据劳工法令第60I章,普通工资率可按照以下的公式来计算:
月薪雇员:每小时工资率 = 月薪/26
周薪雇员:每小时工资率 = 周薪/6
根据1955劳工法令第19(1)条文,薪水必须在工资期限结束后的7天内发出,所以并不是大家一直以为的雇主最迟必须在每个月7日发出薪水。根据劳工法令阐明,雇主需要在“工作结算”后的7天内发薪,也就是说如果你的公司不是在月尾结算的话,你的最迟发薪日就不是每个月的7号了!
举个例子:
A公司的薪水结算日是4月1日~4月30日(一个月),那么最迟的发薪日应该是5月7日
B公司的薪水结算日是3月23日~4月23日(一个月),那么最迟的发薪日应该是5月1日
如果公司没有遵守劳工法,员工可带着雇用合约和薪水单到劳工部/电邮给劳工部(jtksm@mohr.gov.my)做出举报
加班费计算
根据劳工法令第60A(3)章,但凡超出了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时间都将被视为加班,雇员必须得到每小时工资率的1.5倍工资。
若雇员在休息日工作不超过其正常工作时间的一半(< 4小时),可领取半天的工资。
若雇员在休息日工作超过半天,但不超过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必须按正常工资率计算。
若雇员在休息日工作时长超过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就必须领取不少于他每小时工资率的两倍。
若雇员在公共假期做超时工作,雇主必须付给不少过其工资率的三倍。
当然,雇主也不能因为给雇员加班费为由,就要求雇员长时间加班。劳工部可有规定,员工每个月的超时工作不得超过所规定的104个小时。
不是每个人加班都有加班费!
根据2023年1月1日生效的劳工修正法令,加班费福利只适用于薪水低于RM4,000的员工,或者靠劳力工作(manual labour)的员工。
薪水超过RM4,000的员工,除非是manual labour,否则你的福利是取决于合约里面的内容,如果合约没有列明有OT的福利,那么薪水超过RM4,000的员工是无法享有OT福利…